卷五十五——《宋史》


  ◎礼五(吉礼五)

  ○社稷 岳渎 籍田 先蚕 奏告 祈禜

  社稷,自京师至州县,皆有其祀。岁以春秋二仲月及腊日祭太社、太稷。州县则春秋二祭,刺史、县令初献,上佐、县丞亚献,州博士、县簿尉终献。如有故,以次官摄。若长吏职官或少,即许通摄,或别差官代之。牲用少牢,礼行三献,致斋三日。其礼器数:正配坐尊各二,笾、豆各八,簠、簋各二,俎三。从祀笾、豆各二,簠、簋、俎各一。太社坛广五丈,高五尺,五色土为之。稷坛在西,如其制。社以石为主,形如钟,长五尺,方二尺,剡其上,培其半。四面宫垣饰以方色,面各一屋,三门,每门二十四戟,四隅连饰罘罳,如庙之制,中植以槐。其坛三分宫之一,在南,无屋。庆历用羊、豕各二,正配位笾、豆十二,山罍、簠、簋、俎二,祈报象尊一。

  元丰三年,详定所言:"社稷祝版、牲币、馔物,请并瘗于坎,更不设燔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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